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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4 日,生态环境部就《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分为 9 个章节共 60 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机构人员能力与技术要求、监测活动、质量保障、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共享、法律责任、附则。
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测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制度。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但长期以来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因此亟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统一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规范各生态要素监测工作, 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2018 年 3 月,生态环境部重启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编制工作,历时不到 2 年时间,《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征求意见稿横空出世。
第一章 “总则” 中,重点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各方职责,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中,重点建立监测站 (点) 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的原则、责任主体、财政保障、设备设施保护、监测环境保护或影响范围的划定及禁止活动等。
第三章 “机构人员能力与技术要求” 中,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以及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定位。
第四章 “监测活动” 中,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等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以及涉外监测活动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 “质量保障” 中,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防范和禁止不当干预、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中,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权限,详细规范了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同时强调了与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协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共享” 中,对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发布与公开、监测数据汇交管理、开发应用与共享作出了规定。排污单位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对其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主要规定了本条例中基础术语的定义和条例的施行时间等。